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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從公安立案到檢察院批捕,最長可以關37天。要去找關係或者要去幹嘛?都得在這37天去完成。
有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事是:很多民警辦案久了,都有經驗,公安有的時候明知道這個案子不會被批捕,但他仍然會把人送到看守所去。一個是爲了省事、免擔責任,另一個就是看當事人不爽。
所以如果本身案件情況不是很嚴重,就不要在警察面前裝逼,他要想整你還真有辦法,在看守所裏面可是度日如年。
當檢察院不予批捕之後,當事人從看守所出來,還得去公安局辦一次取保,在縣局辦完取保後,還得回派出所報到——錄掌印錄指紋。
所有程序辦完後,當事人就能回家了。一般來說,如果當時案件不是很嚴重,想去哪,和當地派出所打個招呼就行了,只要不出國、只要能保證隨時到案。
那麼在這之中,檢察院可能還會提審幾次,做幾次筆錄。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還要去檢察院做一次取保手續。總之,如果檢察院不想爲難你,基本上這個程序幾個月就能走完。如果想爲難你,甚至可以拖到一年。
有個事兒在身上總是不得勁,但還有一點不爲人知的是,在取保期間有很多都得被限制,不僅是行動,還有一些其他方面不爲人知的限制。
用一句話概括:現在的科技非常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