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七章 罪名不成立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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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他躲進了一個廢棄的穀物倉庫,聯邦警察爲了順利逮捕他,於是採取了火燒倉庫的方法逼他出來,很遺憾的是,在這個過程中造成了傷亡的情況。
可是不幸之中的大幸是,被告終於忍受不了毒煙的瀰漫開來,朝外面跑出來,結果就被當場逮捕。當時我們的聯邦警察在他身上搜出一支短38的左輪手槍。
而事後經過化驗證實,在林肯的頭顱裏找到造成撕裂的子彈的型號證實是來自被告身上的那支槍,彈道與軌道都是吻合的,所以得出結論,用來殺死林肯的手槍在被告的身上被找到。
而被告更是無法合理地解釋槍的來源,我們也在槍的上面只是找到了屬於被告的指紋,那就更加證明,被告是曾經開過槍,而這種武器械的設計十分特別,只能裝上一發子彈,一支槍只能開一次。
所有的證據都明顯地指出,開槍的人就是被告!被告因爲政法立場的問題對死者產生了非常恐怖的怨恨,他要消滅死者,消滅屬於黑人的平等權利。
這根本就是一宗極其複雜,牽扯到政法問題的暗殺行動!案件中的一位證人更是在出庭作證之前就已經被炸彈炸死。證人被殺在司法制度中是非常惡劣的現象,雖然我們目前還沒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與被告有關。
但是,被告的刺殺行動正在嚴重地挑釁着法律的制度,挑戰着法庭的原則,林肯是一個追求
極致公平、公正與自由的律師,他利用法律作爲武器捍衛了底層人士的平等權利,對不平等制度表達了不滿意的心聲,他從來不曾放棄過鬥爭,他屢戰屢敗,越挫越強。
最後用自己的全部力量換來了一個相對和平的條約。可能是因爲這樣,他無意中觸碰到某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改變了過去不變的秩序,有人仇恨他,有人怨恨他,因此對他痛下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