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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加入明軍的戰兵、親兵等,一般判刑五年或無期。
這些人長期以打仗爲業,對舊主忠心耿耿,不適宜分散在各村落種地,只能在軍隊的眼皮子底下幹活。
他們的改造任務將會是修築防禦工事、興修水利、開山挖礦等重體力活。
有組織的強制勞動能消耗大量精力,這樣他們纔會老老實實,不至於翻出浪花來。
在這個規矩下,幾百真韃俘虜被髮配到永平挖礦。在烏漆墨黑的礦道里爲大明奉獻終身,就是野蠻入侵者最好的下場。
朱由榔還提出立功減刑,刑滿釋放的概念。
如果罪犯表現良好,可以給他們逐步減少刑期,或分配到其他地方幹一些更輕鬆的活。
“只要他們完成了勞動改造,就洗刷了自己的罪過,可以重新成爲大明的子民。”
總而言之,就是通過有條件的寬恕,把俘虜收爲己用,而不是輕率地殺死。
在明朝很多人的心中,爲敵軍效力是不可赦免的罪過,連被抓壯丁強徵入伍的老百姓,也是通敵賣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