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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然她對我有千萬般的不捨,最後卻還是選擇了最讓我“不爲難”的決定。
其實那天我跟陳彥辦完離婚後,徐律師就提醒過我們,說許可是孩子的親生父親,就算他簽訂了不爭奪撫養權的協議,也是沒有意義的。
他什麼時候想要跟女兒相認,或者帶走她,隨時都是可以出爾反爾的。
可我怎麼可能就這樣算了!
以後是以後,他現在帶走孩子,就是違法的。
我纔是涵涵的法定監護人。
我說我知道許可去哪了,他一定是準備帶涵涵去跟陳彥匯合。
陳彥拿到了那份專利,第一時間就準備賣給國外的那家機構去變現——
“那是不可能的。”
蕭鴻漸對我說:“因爲陳彥已經被捕了。那份專利有一項附加學術機密,涉嫌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