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9章 皇族之外,一律平等 (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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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兒希望另外再建一個法院,本意是希望有一個能夠嚴格地以我朝律法作爲行事依據地方,無論士農工商,還是朝廷勳貴,都應該受到律法的約束。”
“如果要做到這般程度,就需要另外設立一套司法班子,與三法司的官員們徹底區分開來,當然隨着實行還需要不斷地完善相應細節,才能使法院的設計不會空有其表。”
“如今我大明朝廷的律法是以刑法爲主,民事訴訟爲輔的,就孫兒看來,可以調換一下兩者的位置,以民事訴訟爲主,刑法爲輔,使律法更得民心。”
大明律法對於主審官來說,基本都是最後的參考,有的甚至就是一個上書的文本依據。
但是接手的案件基本還是按照主審官自己的辦案經驗,這樣處理案件又快又方便,旁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反正一切聽青天大老爺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感受和利益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損害,並且無法申訴。
當案件的判決都依靠着主審官的個人偏向,那判決的結果也會出現偏差。
舉個例子,一個被判了死刑的重刑犯,如果他巧言善辯,抓住案件中的一個漏洞,巧舌如簧再加三分演技,說動了主審官,那就未必不能逃脫死罪了。
雖然這樣的情況比較少,但確實個人的主觀意向是容易被影響。其餘更多的情況還是財帛動人,主審官也是人,是人就沒有不愛財的。收到的銀子越多,主審官能松的口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