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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方將他們物業在事件發生後的幾天內的所作所爲都記錄了下來,指責他們物業沒有第一時間上報相關部門,沒有第一時間對危樓進行防護。
更沒有第一時間疏散小區內的居民。
這些都構成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且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達到了三年有期徒刑!
沒錯。
即便他什麼過錯都沒犯,依舊可能要被判處三年!
而物業公司那邊,也將面臨行政罰款。
至於主要責任……
公司全部當了縮頭烏龜,將鍋甩到了他的身上。
而這一切……
在他看來,都是青嵐和這羣業主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