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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了這十幾年來,風氣明顯的變化。
與此同時。
公訴席上。
一名公訴人聽完了張益達的辯護,也跟着站了出來:“對方律師所說,無限防衛權的構成要件都符合,我們有不認同之處。”
“我院之所以判定爲防衛過當,只因爲將鬧婚者的行爲,認定爲不法侵害,而非無限防衛權中的暴力犯罪。”
“無限防衛權要求,指的是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鬧婚的行爲,雖然惡劣,但並未嚴重到能與殺人、搶劫、綁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爲等同,應當視爲不法侵害。”
“此外,黃蘭隨身攜帶摺疊刀,進行多次連刺,在死者陳權身上刺了九刀。”
“她本來可以簡單揮舞摺疊刀,呵斥對方撤退,卻過度自衛,連續刺擊,其行爲應當屬於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