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7章 土地法案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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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起草的《美洲共和國土地法案》,請總統閣下過目。”陳寶亮將農業部早已經草擬好的《土地法案》呈交給梁耀審閱。
梁耀端坐在辦公桌前,仔細審閱着這份《美洲共和國土地法案》並酌情進行了修改。
經過修改的《美洲共和國土地法案》最終文本如下:
爲了支持本國勞動者墾闢荒地,安居樂業,特制定此法案。
凡年滿18歲,且從未參與叛國活動,擁護美洲共和國政府之公民,無論種族,無論男女,均有資格申請獲得政府土地之資格。
所授本國愛國公民土地之大小,視各地實際情況而定。
凡墾闢加利福尼亞州荒地者,在宣誓獲得土地是以墾殖目的,並繳納2美元登記費用後,每人可登記領取總面積不超過250畝(41英畝)之土地作爲份地,登記人在宅地上居住並耕種滿6年,即可獲得正式土地執照,成爲該項宅地之產權所有者。
俄勒岡州可登記領取份地總面積上限爲400畝(66英畝),需繳納1美元登記費用。
梁州可登記領取份地總面積上限爲600畝(99英畝),需繳納1美元登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