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章 第二個嫌疑人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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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樹他們又和對方聊了一會後就離開了死者的前妻家中。回到警局後,苗樹向隊長彙報了一下情況。苗樹說道:“隊長,我已經在嫌疑人的電話裏裝好了監聽設備。可以時刻掌握對方的通話記錄,不過我還有一些其他的懷疑,就是死者的其中一個女兒的男朋友。當時我們找過死者的家屬詢問過不在場證明嗎?他的小女兒說過她當天去找自己的男朋友了,但是按照都發生幾天了她的這個男朋友我們卻一直都沒有見到過人。所以我就對這個人產生了一些懷疑,我就在想會不會這個所謂的男朋友是否真實存在?還有就是既然死者是一個這麼重男輕女的人,那麼對於他來說以後的家產繼承問題他一定都是偏心兒子的那種,有可能女兒就沒有繼承權。那這個所謂的男朋友會不會本就是爲了錢才和對方交朋友的,但是卻發現最後自己什麼好處都撈不到。會不會狗急跳牆,然後做出一些什麼事情來呢?”
隊長聽了苗樹的分析後,開口對苗樹說道:“你的懷疑我持保留意見,你要知道一點就算對方和死者的女兒結婚了也不代表他可以得到些什麼東西,現在的婚姻法有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如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死者就算是給了自己女兒一些什麼東西也好,比如給女兒的陪嫁的什麼都好,基本上都屬於婚前財產。就算是等到父母去世的話也要分幾種情況
無遺囑情況: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中明確表示遺產歸夫妻一方所有,那麼這筆遺產通常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這部分遺產需要雙方均分。
有遺囑情況:如果遺囑中指定遺產只歸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麼這筆遺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這部分遺產不會進行分割。
特殊情況:如果遺產分割尚未完成,且涉及繼承關係和婚姻關係,法院可能會中止訴訟,等待繼承結果確定後再行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有特別指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說一方父母的遺產在大多數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均分。但如果遺囑中有明確指定只歸一方所有,則這部分遺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所以你說的這個不一定成立,而且對方家裏還有這麼多的兄弟姐妹。在父母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最多也就是大家平分而已,應該不可能真的爲了錢去做這些事情吧?”
苗樹聽完隊長的話後,還是覺得有一些地方想不通。時間上也太巧合了一點,這個所謂的男朋友不可能像是人間蒸發了一樣吧!案發當天開始就找不到人了不說,還沒有人知道對方去了什麼地方,這也太奇怪了一點吧!所以苗樹還是覺得不能排除對方的嫌疑。看來還是晚上回家後找葉子聊一聊,葉子的一些觀點和看法還是比較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