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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被告人,以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聽清楚了?”
“清楚了。”
“被告人如果認爲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他們的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對本案的公正審理,可以提出事實和理由,要求換人審理。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不申請回避。”
“辯護人是否申請回避?”
“不申請回避。”
“依照法律規定,本庭對本案審理要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作最後陳述。下面進行法庭調查。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隨着罪行被公之於衆,肖教授悲痛地低下頭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