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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人口這種事, 早在秦漢時期就是大罪。
尤其是漢朝有段時間蓄奴問題猖獗,朝廷便推出買賣同罪的處決方式,拐賣人口的傢伙有罪, 你明知道有人是拐賣來的還敢買,那你也有罪,你倆一起享受車裂、齊登極樂吧!
唐律關於販賣人口倒是有好幾種規定:如果是把良家子強行販賣去爲奴爲婢, 那會判處絞刑;可如果是誘騙拐賣的,罪行會降等處理。而如果只是把人賣去當妻子、當兒孫之類的,那就更輕了,只需要徒三年。
也就是關起來幹三年苦力活就好了。
就這樣的量刑着實不算太重, 畢竟要是趕巧碰上大赦之類的, 他們馬上就可以各回各家去了。
正是因爲量刑這麼輕,所以這些人才會鋌而走險, 決定趁着冬至大集弄幾個婦人小孩換錢花。
幹成了, 歇三年;搞砸了,牢裏蹲三年。兩個結果對他們來說都沒差!
何況集市人那麼多, 走丟幾個人壓根不會有人發現。
至於縣衙的那些個不良人?這些傢伙從前也就是些遊手好閒的閒漢, 平時懶懶散散,上頭沒命令絕對不會幹活。
也是巧了,這批人販子剛送了批“貨物”去別處,已經許久沒踏足藍田縣。他們的“同行”也不會好心地提醒說現在的藍田縣變了樣,所以他們竟是大搖大擺地過來準備幹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