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第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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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2006年的事了。
入獄,成了我十八歲的成年禮。
原因則是因爲我們班的一個女生,我同桌,李芬芬。
她在學校遭受了吳建華等人的欺辱與霸凌,其中還有兩個社會上的人也參與了其中,他們打了李芬芬,還脫了李芬芬的衣衫,還要李芬芬像狗一樣跪在另一個女生跟前,而且還有人在旁邊拍照。
我當時氣不過,也就拿刀把他們都給捅了。
被捅得最嚴重的則是吳建華,他當時就失血休克了過去。
不過所幸的則是,後來被搶救過來了,否則的話,我可能就不止被判四年吧?
還有社會上的那個叫山雞哥的,也挺嚴重的,被我捅得,腸子都出來了,但後來聽說也搶救過來了。
還有參與李芬芬事件的兩個女生,也都分別被我給捅了刀子。
這個事件,當時在我們縣城鬧得很大,市公安都派人過來督辦了,稱之爲‘縣四中518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