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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7日,李大可書記“主動”前往投案。
2020年11月8日,經ZY批准,對李大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檢察院查明,李大可從99年開始,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招標、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獲取礦權、人事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其妻更是在領導反覆強調的情況下,公然在Y市、C市等地開高檔菸酒店,就是爲了“方便”各色人物行賄。
經統計,李大可在短短十年的時間裏,累計接受非法財物1.46億元,並且還有大量的不動產無法說明其來源。
2011年4月3日,C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大可書記受賄一案。
C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李大可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李大可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力極大,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論罪應當處以死刑。
不過,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並且認罪態度良好,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回,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