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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稚看向被告席的小洛。
他神色鬆弛,似乎並未被天價賠償金嚇到。
他把麥克風拉到跟前,說:“我承認這條評論是我發的,但我對原告的訴求全部不認可。”
說完看向法官。
法官點點頭:“被告請繼續。”
“第一,這條評論並沒有明確的指向性,沒有任何主語,並不能讓社會大衆聯想到原告,所以不構成侵權。
第二,夏新寧作爲公衆人物,負有容忍義務,這句話並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第三,侵權責任必須以存在侵害結果爲條件,不能以被侵權人的認知爲判斷依據。雖然我發佈的評論有1000多的點贊,但原告方並無實際證據證明這條評論給原告造成了任何的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
第四,本人發佈的那條評論早已經刪除,沒有再對原告產生任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