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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讓搖頭:“不多。倫敦當地登記的一共就12臺,鎖定車主很容易。”
寧稚鬆一口氣,繼續看向投影。
“發現這段監控後,我們立刻聯繫了辦案的警方,但對方始終不肯透露任何信息。十天過去了,周玲玲仍然下落不明。”
說起當初的重重的困難,王志東一臉的疲憊:“以當地警方的能力,這麼長時間找不到車也找不到罪犯是不合理的,他們到底投入了多少警力在這件事情上我們也不清楚,當時我們是很焦慮的。”
寧稚憐憫地看向周成海。
一個在倫敦當地生活了三十年的律師,對案子都有深深的無力感,更何況是語言不通、來自農村的周家人。
“當時我們所有人都很氣憤,一起向辦案警方施壓——你們這麼長時間沒有結果,我們有可能考慮聘用私家偵探,自己花錢請私家偵探進行偵查。警方聽完,強硬地回了三句話。第一,你請的私家偵探,我們不可能把已經調查和偵查的結果或現有成果和他分享。第二,你的私家偵探不能干擾我們作業。第三,如果有任何地方干擾了我們作業,我們會把你的私家偵探抓起來。最終我們沒有聘請私家偵探,後來我們才瞭解到,警方早已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那輛土星牌的車主。之所以三緘其口是防止外界因素影響辦案,很多偵查行動必須保密進行。”
聽到這裏,寧稚鬆一口氣,但內心仍舊很感慨。
雖然有法律是公平正義的,人人都能獲得法律的保護,但警方辦案、司法流程與公民權利,又在一定程度上產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