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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接手甄別的複覈人員,最直接有效的處理手段,就是找到被冤枉塞進案子中的當事人,到公安局協助調查,陳述冤情,自辯與案子無關的事實,而不可能任憑當事人繼續躲貓貓。
反之,如果洪海俠沒有不可抗的理由不到場,即便是原辦案人涉嫌作假,由於涉嫌人並未到案,要想依法依規地撤銷曾經的犯罪嫌疑人《通緝令》,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原因很簡單:每個幹警都會同樣的提出一個,既簡單又直接的問題:“既然洪海俠與本案無關,他爲什麼不敢來公安局接受調查?不是說身正不怕影子斜嗎?”
同理,洪海俠要想盡快洗清嫌疑,就應該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協助案件複覈專案組把問題申辯清楚。如果洪海俠有顧慮始終迴避不見,那就是在增加公安機關完成甄別的難度。
最爲關鍵的是,南島公安機關已逮了洪海俠幾個月,協緝通知也發到了西南四省一市,造成了極大的影響,辦案經費也花了一大堆,結果呢?從始至終就沒有見到本尊。
就這樣,辦案人員如果又把案子束之高閣地掛起來歸檔,這純粹就是對公安幹警工作成效的無視,甚至還可以理解爲這是對警方威懾力的挑戰!
對於洗清冤情、平反冤案這種關係到一個人政治生命的頭等大事,居然是在涉案人有條件到場,卻故意不到場的情況下得以完成。這樣的情況,在警方的所有記載中都沒有先例。
洪海俠不是不明白這個道理,只是已經被申光榮一夥動不動就“帶走人頭”的做法整成了驚弓之鳥。
現在,在情況極度不明的壓力下,他又哪裏來的勇氣,敢於主動去南島公安局說清楚呢?
就算他有100%的證據證明,“申光榮他們找出來那個南疆銀行騙貸案與自己毫無關係”,他又怎麼會不懷疑在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仍然沒有抓到他的南島警方,會不會因惱羞成怒,爲了所謂警方的面子,最後給他來個這案不成上那案,搞你個七葷八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