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7章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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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典當物,如果發生損壞,清律也規定了雙方責任。例如房產典當後損壞,雙方都要負責,根據重建中出資情況區分不同,其他常見物品也都有規定。”
“總之,清朝的民事制度大致是公平完善的,但是因爲行政監督不到位,法律沒辦法被準確執行,所以當時的吏治也頗爲黑暗。”
“同時,因爲法律和稅收的複雜性,當時的地方官員至少要配備錢糧師爺、刑名師爺各一名,如果不是科舉進士當的官,還要配備文書師爺,還要支付衙門中一些吏員的工資,還有所謂的冰敬和炭敬,當官的開銷頗大,沒有家底的話,靠俸祿實在是運行不了。”
“在這種大環境下,富有改革精神的雍正帝提出了‘火耗歸公’的想法,這就是我們後世所說的養廉銀。”
第151章
“火耗歸公的意思是什麼呢?首先需要解釋什麼是火耗。”
“火耗是指在金銀的冶煉過程中損耗的重量,也是向百姓徵收的一種雜費。”
【啥玩意兒?國家徵收銀錢,居然還要額外徵收一筆火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