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章 宣判 (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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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證他的人不同於之前指證陸承景的,除了方採蓮之外便只有米鋪的人,缺少鐵證,證詞也含糊不清。
如今方採蓮的證詞以及腹中的孩子、清風閣的齊掌櫃指認、王飛和衆夥計反水、棗泥糕裏的琉璃珠等等,足以定下他的罪名。
驚堂木一拍,宣判。
“葛順良誣告陸承景,按律罪加三等,罰杖一百,不允贖刑。強姦良女,以致方採蓮身懷有孕,情節惡劣,判處絞刑,杖責之後執行。”
“方採蓮誣告陸承景,按律罪加三等,罰杖一百,因其有孕在身,允贖刑。不贖,可產子百日後再領刑罰。”
“王飛逼奸良女,爲惡幫兇,毫無悔改之心,按律罰杖三十,同處絞刑,杖責之後執行。”
“米鋪一衆,幫兇作僞,念有悔改之心,責杖二十,罰銀三兩。”
“方寶推搡陸承景以致其受傷,罰銀五錢,交予陸承景。”
“石頭打傷葛順良,罰銀五錢,由官府代交其家人。”
至於商晚打了米鋪的人,商晚屬於自衛,也沒讓米鋪的夥計缺胳膊斷腿兒,便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