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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於“該鞋41號鞋碼與嫌疑人鞋碼數相同”、“該鞋在嫌疑人住所附近被發現”這兩點並不能直接推斷出“該鞋屬於嫌疑人”的事實,因此即使刑偵總局在訴訟卷裏遞交了這項調查證據,檢察院很大可能也不會使用。因爲對這種情況心中有數,所以有經驗的律師在看到刑偵總局的這份資料時,都不會先把精力放在分析這項證據上。
這幾行字,熊小時看得後背發麻。
第1點的預謀問題她考慮過了,因此纔會來回地說不確定、想從個律師那裏知道她的想法是否能用。畢竟現在案子還處於0口供的階段,嫌疑人的動機還很模糊,是否預謀無法判斷,說不定到後期,可以排除掉預謀的可能性呢?
但是第2點,她卻絲毫沒有考慮到。準確說,她想的就只有眼前,腦子裏根本就沒有檢察院的存在。
一個在做刑辯案子的人,腦子裏卻沒有檢察院?
0分!
再結合方老師提出的1和2來評價她這次做出的報告,熊小時能想到的就事兩個字——
雞肋。
你說它沒用吧,如果監控中真的沒有出現過那雙鞋,那它總歸還是一個可以輔佐用的證據。在兩方都不能確定嫌疑人就是預謀作案的前提下,多少可以用來質疑質疑刑偵總局對“那雙鞋屬於嫌疑人”的判斷。
但你說它有用吧,如果之後檢方壓根就不採用那條證據,你又不能排除預謀的可能、通過它得出“那雙鞋並不屬於嫌疑人”的結論,那它就一點用處派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