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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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所周知,程朱理學在剛出現的時候,並不是顯學。
那時候南北宋偏安一隅,岌岌可危,可皇帝和士大夫們卻醉生夢死,只知道俯首納貢。
程朱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慾”,其實原本都是對士大夫的要求。
至於拿寡婦出來說事,其實只是類比,即許多詩歌中用“節婦”來比“節士”而已。(當然,這種類比本身就能顯示出封建社會對女性的壓迫。)
事實上,二程嘴上說着節婦,實際上鼓勵侄女再嫁。並且二程家族嚴禁自家女眷纏腳,痛斥纏腳是惡俗。
朱熹有衆多迂腐之語,但支持裹腳也是純粹背黑鍋。
唯一記載朱熹和裹腳相關的史料,是民國文人胡樸安所編纂的《中華全國風俗志》中《漳州女子之杖林》一文,稱“朱文公守漳時,立法命之纏足極小,使不良於行”。
但據可靠史料,漳州女子在康熙時期很少有纏腳之人,在晚清時纔開始盛行纏腳,所以這記載也就是攀附名人罷了。
朱熹再傳弟子車若水曾批判裹腳,“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以朱熹弟子態度,可見朱熹本人對裹腳的態度。
這很正常。朱熹與二程一樣,是個儒士老學究,堅信“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對爲了“美”而折損身體的事,當然會厭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