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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八年三月壬子(十九)。
兩宮下詔,命三省有司,整理應該登基大赦之官員犯貪污、監守自盜以及瀆職等罪名官員名單以及民間所犯強盜、偷竊等罪的犯人名單及其罪名,並付刑部、大理寺審覈,以覈定其是否在大赦範圍內。
同時,詔書強調,干犯重罪以及多次犯罪的人不在其中,不可以錄入大赦名單。
同日,兩宮正式下詔,命朝議大夫、直集賢院、知河中府範純仁入京赴闕。
同詔起復責授汝州團練使、本州島安置蘇軾,寄祿官恢復爲朝奉郎,命知登州,令入京赴闕。
同詔徵辟承議郎程顥入京,授爲宗正寺丞,並令入京候闕。
這就是最終採納了司馬光舉薦。
本來,宮裏面有人建議,是不是可以赦免故駙馬都尉,責授郢州團練副使、本州島安置王詵?
畢竟,王詵是因爲蘇軾罪被責罰的,現在蘇頌被起復了,王詵按道理也應該起復。
但被兩宮毫不猶豫的拒絕——本來太皇太后是動心了的,畢竟王詵家族乃是開國勳貴,王家人也一直和她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