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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第三条……
大白高国,需用黄金白银,去换南蛮的交子。
而且,咱们送去的黄金白银的纯度、重量,都只能由南蛮认定!
最让人不爽的,则是南蛮居然要求,大白高国送去的黄金与白银,必须用进奉的名义!
而他们给大白高国的交子,则用‘赐’的名义。(最终的和议条款,自然是要经过润色的,而刑恕自然不可能放过在文字上占便宜的机会,所以最终的和议第三条变成了西夏的黄金白银入宋要称‘进奉’,而大宋交易的交子,则算‘赐’,将交易变成了传统的朝贡形式,其他则如宋辽交子贸易,由西夏方面,以国书的形式,遣使支用,西夏方面虽然有使用权,但是,在实际上他们购买的商品,是受到限制的。几乎只能购买大宋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商品)。
而且,这一条不许谈判,不许讨论。
这就让很多人不满了。
“娘娘,这南蛮欺人太甚!”一个嵬名家的宗王说道:“臣以为,前两条可以应允。”
“但第三条绝对不行!”
“不然,大白高国国格有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