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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配軍也叫做發配充軍,是作爲一種刑罰形式在中國歷史上的應用非常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漢時期。儘管那時還沒有“充軍”這個特定名稱,但已有類似的做法,即將罪犯發往邊疆或偏遠地區服兵役或從事勞動。
早一些記載的比如,秦始皇在位期間(公元前259年-公元前210年),就曾經將逃犯、贅婿、商人等發往邊疆地區從事軍事活動或屯墾。
隨着歷史的發展,這種刑罰形式逐漸規範化。
到了宋代和元代,發配充軍開始作爲一種正式的刑罰被創設,並在明代達到了高峰,正式納入法律體系之中。
明清兩代,發配充軍成爲了處理重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別是在補充邊疆駐軍力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清代繼承並進一步完善了明代的發配充軍制度,使之成爲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
對比他們這些人犯下的罪過,看電視劇什麼的多數都是政治手段,多數都是演繹化居多。
對於李明達弄得這次大規模的充軍而言,對大唐的社會穩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精華吧。
拿生物鏈來說的話,正常的社會構成,他們的出現正常也不正常,合理也存在非合理。
反正李明達是爲了自己社會的稍微清明一些,至於達到完整的淨化那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