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7章 駕駛證科目一理論考試的對話 (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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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天”爲基準的題目,出現“暫扣”的都是20天,除了一個吊銷駕駛證爲12個月,其他都是20天。
?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爲12個月,滿分爲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關於天數的題目,有以下這些口訣:
?交通事故(逃逸)發生日第二天爲起始日,如2004年6月5日發生事故,第二天爲6月6日,則6月6日爲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日,最後一日以事故處理地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的日期爲準(未辦結案則以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當天爲準)。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後重新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規定辦理。即:交通事故逃逸者,吊銷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