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勝訴 (第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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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明聽判,本席宣判楚天明故意擾亂市場秩序,事情敗露後企圖殺人滅口。
根據《華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判楚天明有期徒刑10年。”
“呵呵,你們以爲這樣就可以給我判刑了,我是美國國籍,華國得法律在我這沒用。”楚天明囂張的笑道。
“楚天明,你真的以爲擁有美國國籍就能成爲你的保護傘嗎?難道你覺得這樣一來,就能夠在我們華夏大國肆意妄爲、無法無天了嗎?”這句話帶着強烈的質問和譴責意味,彷彿要將對方的自以爲是和狂妄自大徹底揭露出來。
其中“美籍”與“保護傘”相對應,表示一種特權或者保護;而“爲所欲爲”則強調了這種行爲的放縱和不羈。整句話傳遞出一種對不公正行爲的憤怒和對正義的堅持。
華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爲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你不要以爲自己有什麼了不起的背景或者關係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在華國,人人平等,無論你是誰,只要犯法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陸之淵一臉嚴肅地看着眼前的人,聲音堅定而有力。
他的眼神中透露出一種不容置疑的威嚴,彷彿在告訴對方:無論你怎樣掙扎和抵賴,都無法改變事實真相。法律面前,沒有任何人可以享有特殊待遇或豁免權利。
這句話如同一把利劍,刺破了那些企圖逃避懲罰者的幻想與僥倖心理。它彰顯着陸之淵對正義的堅守以及對華國法治精神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