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必須倒一個 (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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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咚!咚咚!”
楊坤用力地捶擊着,放置在縣衙大門一側的伸冤鼓。
按照自隋唐開始的朝廷規矩,凡是有重大冤情,不得不採取如此極端措施,需要擊鼓申冤的。
作爲一地長官的縣令也好,知府也好,都必須開庭審理。
但是,這有一個前提,就是凡擊打伸冤大鼓者,必須接受三十大板的板子。
這朝廷衙役打板子,可是極有學問的。
可以打你100板,休養個十天半月就康復的,也有打上三十大板,當場死亡,或殘廢臥牀不起的。
所以,一般情況下,極少會有人擊打放置在縣衙大門外的伸冤鼓。
“何者申冤,報上名來,所謂何事?”
已經得到黃玉山通報交代的縣丞蘇長遠,有些牙疼地望着,才上任沒幾天,竟然自己告自己的楊得坤,只得當作不相認的例行公事,喝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