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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就連僱傭他的僱主,也僅僅只給了他三萬塊的象徵性補償,畢竟人家工藤新一都當衆把證據拿出來了,他毛利小五郎手中的照片自然也就再沒了用處。
應該怎麼說呢,人家僱主的做法並不合理但卻合法。
因爲毛利小五郎爲了佔便(避)宜(稅),並未與僱主起草正式的僱傭合同,在沒拿出關鍵證據讓僱主滿意的情況下,人家不肯付全款倒是也在情理之中。
尤其這個案件是工藤新一破的,僱主妻子出軌的證據也是人家提供的,能給一個跑腿的辛苦錢,毛利小五郎也只能默默收下。
但問題是!
僱主的做法能夠理解,可工藤新一的做法就大大有問題了!
按照偵探這一行的行規,同行之間應該避免惡性競爭纔對,大家低頭不見抬頭見,誰也不願意把這一行弄的烏煙瘴氣。
然而年輕氣盛的工藤新一壓根就不在乎這些規矩,完全不顧自己的行爲擺明了就是在砸毛利小五郎的飯碗!
哪怕給毛利小五郎一些時間,讓他先拿出死者出軌的證據,僱主那邊都必須得支付足夠的報酬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