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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意見遭到了陳運達的反對。
陳運達說,麻陽集資案,若以我個人的判斷,屬於非法集資,是沒有任何疑問的。但是,我個人判斷並不是法律判斷,最終是合法還是非法,需要法律作出判決。在這裏,談論的必要性不大。麻陽集資案引發了特大羣體性事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就是另外一個話題了。這一羣體性事件的發生,說明了麻陽市委市政府的權力失控,也說明了他們處置緊急事態不力,屬於嚴重瀆職行爲。同時,我也在想,省委省政府在明知麻陽問題嚴重的情況下,未能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制止事態的更進一步蔓延,最終爆發了多達幾十萬人蔘與的大事件,省委省政府從中應該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有關這一點,我們常委會恐怕不能迴避。
麻陽案發期間,陳運達並不在家,而是率團前往歐洲招商去了。他的這番話,極其明顯地將矛頭指向趙德良,這就是火藥味的初始。
接下來,他的話鋒一轉,說,至於焦順芝、陸楷農等人,到底是違法還是違規,我有點不成熟的看法,在這裏提出來,和同志們共同探討。首先,我們要弄明白一點,焦順芝、陸楷農等人支持胡盈達等集資,到底是爲了自己斂財,還是爲了促進當地經濟的發展?我相信在座諸位,和我看法一致者很多,肯定是爲了促進當地經濟發展。至於用集資的方法解決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問題,我們在政府工作的人都知道,這是個很難把握度的問題。民間入股,算不算集資?如果算,那麼,我們的很多民營公司,都涉嫌非法集資。而且,我們的相關法律,也是鼓勵支持民營企業股份制的。正因爲有股份制的合法性這一前提,一些政府部門,爲了籌集發展所必須的資金,對一些自願的額度相對較小的集資行爲,實際是默許的。如果我們認同這種默許存在較大的合理性的話,那麼,涉及麻陽集資案,我認爲,其初期,在政府層面,不存在主觀的犯罪故意。我們可以追究其瀆職罪,卻不能籠統地說,他們直接參與了可能被定性爲非法的這起集資案。
說到這裏,場上的氣氛,還比較平和,陳運達趁着這個機會喝了一口水,然後接着往下說。
他說,有了這樣一個前提,我們就更容易理解焦順芝等人蔘與集資的行爲了。顯然,作爲黨員幹部,他們應該在這起可能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募資行爲中起到帶頭作用。他們將自己有限的積蓄拿出來,投入到這一行動之中,並且希望獲得一定的回報。這樣做違法嗎?如果說違法,那麼,我們把積蓄存進銀行,是不是也違法?我們買股票,是不是也違法?大家的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生利。是的,他們因此獲了高於銀行利息的紅利。可我們不要忘了,他們所獲得的紅利,最初是彼此約定好的,是一種純粹的企業行爲,其次,他們並沒有因此額外提出要求或者索要更多的利益。如果說所定分紅標準太高,參與者雖有一定錯責,但主要錯責不在參與者,而是在遊戲制定者。退一步說,如果以這種辦法生利有罪並且必須受到懲罰的法,那麼,麻陽集資案所涉及的數百萬人,都是有罪的。
他強調,必須承認,麻陽集資案,後來演變成了一起羣體性事件,這起事件的社會影響是惡劣的,相關責任人,必須爲此承擔後果,這一點勿庸置疑。但是,他們到底是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這一點值得商榷。刑事責任中,到底是獲取了非法利益,還是權力變現?同樣值得商榷。而焦順芝等人,通過這起集資案,獲得了鉅額收益,這種收益明顯存在違規之嫌,我個人同意責成他們退還違規收入。
他這樣一說,不僅定了調子,而且接近於結案陳詞。
第一個站出來反對陳運達的,自然是彭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