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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外,負責提審的兩個緝毒警員正在抽着煙,一明一滅的火星在十二月寒冷的夜風中顯得十分微弱。
其中年輕的警察說道:“梁隊,我感覺這案子不好說啊。證據算是充分了,不過楚輕雲沒有作案動機,據我們瞭解,近期雲臺公司的訂單明顯增多了,而且他們好像真的獲得了生產新藥的技術,至於我們調查的那個技術員,你說他會不會是被買通了?楚輕雲也說可以拿出祕方來作證的。”
“而且退一步說,就算楚輕雲沒有祕方,恐怕也不會鋌而走險去走私毒品的,畢竟毒品這種東西只能作爲公司起步前期的積累,只聽說黑道公司洗白的,還很少聽說上市公司又開始涉黑,如果沒有足夠動機的話,我們是不是有理由認爲,那些對楚輕雲不利的證據都是有人故意……”
年紀大一點的刑警聽到這裏白了這個年輕的刑警一眼,不耐煩的說道:“你乾脆改行當偵探算了。”
年輕警察撓了撓頭,嘿嘿笑道:“邏輯推理也是刑偵課程的一部分嘛,我在警校的時候這門課程學的還不錯。”
另一個刑警扔掉了嘴裏的菸頭,用腳將之碾滅,“你給我安心做筆錄就行了,審案的事兒交給法院,不用你操心。”梁姓警官身爲鵬城市公安局緝毒支隊副隊長,自然能分析出年輕警察說的這些東西,不過司法審判不能憑藉感覺,疑點終究拗不過證據。還有富翁印假鈔呢,這怎麼算,難道以動機不足就不判了?
他不是法官,而是刑警,他只負責抓人,負責審問,至於判罪那是法院的工作,判錯了也跟他無關。
自古以來,無論是華夏還是其他國家,都無法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法官是一個壓力很大的工作,每天他們面對形形色色的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模棱兩可的,這時候證據的尺度怎麼把握呢?
比如一個人銷售毒品膠囊,被抓後他說自己不知道這是毒品,還以爲是普通的感冒膠囊,別人讓他賣,給他錢,他就賣了,那麼到底是判罪還是不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