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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干。跟香江大律师谈判的时候,让他们相信我们的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程度,对风险代理的签约条件会有很大影响。其他人都不懂技术,所以全靠你了。
你也知道,我们国家还没有《专利法》,但部里也知道这种事情多少要按照西方国家的惯例,才好激励人心。所以上面问中央要来了最新激励政策:
凡是不花国家外汇预付款、帮助国有技术在海外申请专利、并成功创汇的。将来会以货物出口额的不低于2%奖励技术研发团队,以不低于0.5%的金额,奖励主要研发责任人。
如果不涉及实体货物出口,而是以对外直接收取技术授权费形式创汇的,那么将奖励研发团队不低于创汇额10%、主要负责人不低于2%。
这项技术,名义上挂的攻关负责人是你父亲吧,将来只要卖出一套,假设还是按80万美元,他个人至少能分到4000美元,还不包括单位对2%部分的二次分配。这可是很大一笔钱了。”
顾骜听了,开始有些惊讶。
他一直以为国家在84年出台《专利法》之前,对技术人员的利益是毫无保护的。不过现在看来,后世专利法中的某些条款,倒是以政策的形式提前出现了。
不过仔细想想,这也是正常的——对外的事情,自然需要一套国际接轨的制度才能办成,不然既要马儿跑又不给吃草,谁卖命呢。
后世《专利法》中,可不仅仅是规定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还规定了一些“即使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国家/国企”的情况,但单位依然必须在工资、奖金之外,按照不低于2%/0.5%给研发负责人再发一笔奖励。
这是法定奖励,不管研发人员跟单位劳动合同怎么签的,都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