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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來說,破解版屬於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而刷一個完全跟你沒關係的系統,則是沒侵犯到任何人,你管他就是你越權。
人家不想用你的系統,白送都不要,這是天賦的權利,你爛還不許人刪?
喬布斯卻太槓了,結果一下子踩到了坑裏。
歷史上麼,2010年代那波蘋果跟eff基金會的官司,好歹蘋果公司在加州地方法院還是贏了一小波的。
一來也是當地法官沒把事情拔高到那麼高,想得那麼深。二來也是加州的經濟都是智慧財產權經濟,所以加州特別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
那個案子最後是到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才判蘋果徹底敗訴的。
然而現在的案情,跟歷史上智能手機時代的案情不一樣了,所以反訴方的理由變得更充分。
大約拖到1993年2月份,加州地方法院先一審判了一下,直接就把蘋果懟回去了,說蘋果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但喬布斯不服,繼續上訴,所以這一世輪到了蘋果作爲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這一級的不服上訴方。
天地良心,顧驁絲毫沒有干涉美國人的法,其他人也沒有,實在是天理昭昭,所以喬布斯再次慘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