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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
“沒錯,驗傷!”後進屋的男民警道,“你知道扇你耳光的是什麼人嗎?”
“不知道……”范寬搖頭。
“他瑪德是個小日本,所以你得馬上驗傷,不然等東瀛方面有領事過問這件事,我們這邊什麼有力證據都沒有的話,事情就有點麻煩了。”民警道。
不得不說,外國人在華夏,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沒得說,跟中國公民一個待遇,該咋調查咋調查,該咋判咋判……相當麻煩的卻在民事糾紛,尤其是一般的打架鬥毆,如果雙方互有輕傷或捱打方傷得不重(驗傷),那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甚至於在這個基礎上,如果當事雙方都同意,還可以進行私了,簡單來說就是賠更多錢給傷重捱打的一方。
當然,如果是結夥毆打或傷害嚴重、乃至於構成尋釁滋事的,可以入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糾集他人多次實施以上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兩位警官,你們的意思是……讓我裝重傷?”
“你放屁!”民警恨鐵不成鋼道,“有監控錄像的,你怎麼就重傷了?咱們只能實事求是,如果你覺得你的傷不嚴重的話,或者驗傷結果不嚴重的話,我建議你跟那日本女人私了!”
“不行。”范寬執拗道,“我根本就不認識她,她居然上來就扇我耳光,我無論如何也忍不下這口氣,一定要討個說法,哪怕影響我國跟東瀛的邦交也在所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