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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棠聞言小小地喫了一驚,老實說,他對搶劫罪量刑這一塊還真不太熟悉,不過倒也明白了劉鳳田的話中含意:“就搶個包,能判死刑?”
劉鳳田意味深長道:“那就需要具體案件具體辦理了。”
不得不說的是,哪怕楊棠兩世爲人,他對法律,尤其是《刑法》這一塊的認知程度,也就是個粗略瞭解、對個別罪行比較清楚量刑條件的程度。實際上,在華夏,不敢說九成以上的人,但至少一半略多的人都屬於法盲或半法盲,就比如眼前的楊棠,在他的認知中,搶銀行是搶劫罪,搶包算不算搶劫罪他就有點不好判斷了。
要知道,目前搶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爲十四周歲,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有個初三(十五歲)的學生找同學收保護費,只要有暴力、脅迫的動作或語言,都可能構成搶劫罪。當然,法律界定還有其彈性,具體案情需要具體辦理,大家都懂的。
話說回來,華人都較樸素,即使再打諢撒潑的人雖是法盲或半法盲卻也有個良心底線,而憑藉着這個“良心”,他在犯了錯犯了法時就會有朦朧的認知,知道這個事情糟糕了,但具體糟糕到什麼程度,或者說犯法犯到了什麼程度,他心裏並不怎麼清楚,只能以最通俗的那八個字量刑標準去套——“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因此,有很多法盲生活在現代都市中卻偏執地認爲,他又沒殺人,不存在償命的情況。譬如,有個老幾(崽兒、兔崽子、傢伙)醉駕撞了車,導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他證照齊全,也沒逃逸,有悔過表現,還願意賠錢,結果最終他被判死刑,後改判無期。
爲什麼咧?
因爲撞車過程中,有不少當地羣衆圍觀勸阻,而這個老幾醉酒過度,又踩着油門進行了二次撞擊,致兩人死亡,一人重傷,所以公訴方並非以交通肇事罪起訴的這老幾,而是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起訴的他。
當然,這算是個案。畢竟各級政斧最怕的就是羣體姓事件或羣體姓傷亡,維穩是第一位的,所以具體到搶劫罪,也包含多個重罪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