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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先從邏輯上說明,假設是栽贓案,以松本妻子情人犯案的手段,怎麼會讓汽車被拍攝到,最少會遮擋下號牌。他們爲什麼又會在犯案當天幽會呢?甚至沒有打算製造一些時間證人。
檢察官認爲邏輯證據不是證據,他本人不會接受這樣的邏輯推理。他再次提醒辯護律師,這是法庭,是講究證據的地方,而不是憑空推測。
法官對此表示認同,同時提醒,辯護律師堅持認爲松本是和某人一起作案,某人是一位很專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辯護律師能證實其的存在,法庭將會把案件發回警視廳重新調查。
辯護律師看向辯護席坐的曹雲,曹雲輕點頭,辯護律師終於出示了第一份證據,案發前十天,松本找過和自己公司有合作的律師評估離婚後財產的分割,並且說明是妻子有內遇的情況。律師給的答案並不樂觀。首先內遇需要證據,比如書面的保證書,比如警方筆錄,比如現場拍攝的證據。其次即使有證據,也不會影響夫妻財產的分割,松本可以要求妻子精神損失賠償,但是就這幾年庭審離婚案來看,除非是家暴和重婚,否則法院一般不支持精神賠償。即使支持,數額也不大,最多幾萬元。
這條顛覆了松本一直有的想法,他本以爲法律會保護自己無過錯方,法律怎麼會支持過錯方和無過錯方同比例分割共同財產呢?
對於松本來說有個好消息,法院在判決時候會照顧無過錯方。但是這是照顧,而不是改變財產的分配。比如現金一百萬,每人五十萬,這是沒法照顧。能照顧比如說孩子的撫養權,因爲必須考慮到過錯方的道德環境。
松本當時急了,按照他的觀念,過錯方應該淨身出戶。律師解釋,道德上是這樣的,但在法律上不是這樣,淨身出戶者更多是因爲愧疚或者其他原因。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五五分割,沒有導致婚姻失敗的過錯方必須少拿財產的法律。
辯護律師問松本:“承認不承認這份證據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