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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是勸說。”高山杏回憶,談判後半段,令狐蘭帶有一些嘲諷語氣對高山杏進行攻擊,認爲高山律師已經墮落到爲了金錢不擇手段的地步。高山杏則回答,這只是一個辯護策略。令狐蘭說起高山大律師生前的故事,多是金錢類的事。高山杏本身覺得曹雲手段不好,又羞又惱的說自己接這個案子的時候,只收基本手續費,是因爲真田是一位偉大的母親,值得同情。
接下去不知道怎麼着,高山杏同意了令狐蘭挑釁的提議,以律師所老闆身份更改了委託合同,律師所只收五千元代理費。
協商結果如下,真田獲得五百萬賠償金。高山律師所獲得五千元代理費。曹雲一聽就炸了,踏馬的,那是老子的一百萬。
作爲一名律師,曹雲不可能對法律條例面面俱到。上網查詢條例,按照規定,雖然實際意義上律師和律師所是合作關係,但是在法律條文中,律師和律師所是僱傭關係。律師所要爲律師所做的一切負責。
第一份委託合約是高山杏和真田簽訂的,第二份合約是曹雲私下和真田簽訂的補充合約,合約中說明,曹雲將獲得賠償金的20%。第三份合約是高山杏和真田簽訂補充合約。按照法律關係,第一份始終生效,第二份雖然缺乏法人代表的簽字,但是曹雲屬於律師所個體,有權利代表簽約,所以也是合法的。但是第三份合約是最終合約,並且由高山杏這位法人代表簽署,前面兩份合約如果有違反第三份合約的條款,全部以最終合約爲準。
曹雲是可以將高山杏告上法庭,因爲高山杏的行爲導致自己損失了佣金。比如業務員已經完成了一筆業務,按照公司明文規定可以抽成10%,但是老闆在簽署協議的時候,因爲各種原因,比如和對方認識,比如對方胸大,於是將原本一千萬的價格,變成了五百萬的價格,導致業務員損失了五十萬。這時候業務員就可以將老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曹雲問:“按照正常情況,我不僅會發火,而且還會告你。”
“那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