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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雲道:“爲了你最大的利益,律師最好不要出場,否則會更復雜,他們也會警惕起來。因爲正常情況下律師會建議僱主在傷情報告出來前不接受賠償。明白我的意思了嗎?”
僱主點頭:“這樣一來,最少我的孩子就不會再被他們的孩子欺負了。”
“沒錯,這是最主要原因。”曹雲道:“他們肯定會假惺惺的去探病,讓你孩子演下戲,右耳一直有電波音。撒謊不好,教小孩撒謊更不好,但是爲了你孩子在學校不再被欺凌,有時候只能這樣。”
“我不在乎什麼賠償,我就是擔心孩子在學校……”
曹雲道:“那最好。賠償金可以少要一些,保證書上金額多一些,這樣家長才會約束好自己的孩子。”
……
爲什麼這種電話可以說清楚的事,非要當面說呢?因爲電話裏說清楚,萬一被錄音,曹雲就麻煩了。按照正常來說,校園欺凌,又沒有出現法定傷情情況下,律師能做的事也不多。最多就是協調賠償事宜,除了醫藥費外,要拿額外的錢是難上加難。現在誰還不懂點法律呢?
出門一個多小時回來,曹雲見了一名委託人,記錄案件之後,和委託人瞭解詳情和細節,一個上午就這麼過去了。中午曹雲還得加班把這事辦了,否則下午不知道又會有什麼事。能辦的事不要拖和能拖的事不急着辦,是比較典型的分辨是否努力工作的標尺。
諸如這類欺凌案子律師費不多,對方本就是想得到專業的法律意見。也就是俗稱的法律諮詢費。兩千一次算是收費比較高的。但接這種案子的意義不在於兩千元,而在於對方對你提供的法律意見很滿意情況下,其的親朋好友同事等很可能會成爲你的潛在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