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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嚇唬你,”樂瑤說,“根據《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利用動物故意傷害他人,或明知動物會傷人而放任不管,除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您明知到養狗場兩隻這麼大的狗跑丟成了野狗,卻不聞不問,這就是放任不管,咬傷了村民,你們必須要負責。”
樂瑤這話有理有據,連民法通則都出來了,比邵成龍的泛泛而談有力得多。苟夫人立即就動搖了。
“那兩隻狗是自己跑出去的!”苟夫人辯解說。
“是你們養的。”樂瑤說,“你們是養狗場,對狗的殺傷力,兇猛程度應該很清楚,既然是看門狗,你們應該對狗進行過訓練,要是咬傷了人,總會和你們的訓練有關。”
“那你說怎麼辦?”苟夫人問。
“你們必須要把這兩隻狗儘快抓回去。”樂瑤說。
“還有,放生兔子被你們狗喫了,也必須給個交代!”三叔公說。
“沒錯,給個交代!”
“一定要給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