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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救護車爲何還有存在的必要?
除卻和上條一樣,需要運送屍體送至殯儀館之外,還需要二次通過生命監測儀檢測死刑犯是否還存在生命跡象。歷史上曾有過相似的案例出現,死者在被執行死刑後奇蹟般的活了過來,這時其依舊是死刑犯的身份,發現這一切的醫生到底是救還是不救?這就涉及到了一個倫理問題——法律上其已經被判了死刑並執行了死刑,但其活了下來,這時又該怎麼判?
如果對這樣的案例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通過網絡搜查,正府並沒有禁止大衆討論這個問題,相反這與葉一諾在《贖罪》上所提出的故事有着值得深究的相似性。
再就是,有一個最重要的核心原因:死刑犯遺體器官的捐贈。
在執行死刑之前,獄警一般都會對死刑犯進行一番深刻的思想教育,目的是鼓勵死刑犯捐贈自己的遺體。雖然死刑犯確實是犯下了嚴重而不容法律饒恕的罪行,但是並不代表他們是冷血的、無愛心的。
世界上有太多的病症無法通過藥物、手術解決。
比如尿毒症,我國每年就有上萬例的案情,但是需要更換健康的腎源根本無法找到足夠的數量。所以目前市場上能做器官@移植的,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死刑犯捐贈的遺體。
這些死刑犯在獄警的思想教育下,會經過一番糾結的思想鬥爭,大多數人都會表示同意自己在執行死刑後捐贈出自己的器官或者遺體,以減輕內心的罪惡感。而這時,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後,死刑現場的救護車就起到了把遺體運輸到醫院裏進行屍體解剖的作用,然後纔再運往殯儀館。
總的來說,死刑犯捐贈自己的遺體其實算是一種心靈上的解脫或者是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