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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霖所謂的《梁律》也就是《大梁律》。
大梁開國百年,歷經三朝。太(和諧)祖皇帝在朝之末,《大梁律》草創,而後經過幾次更定,整齊,至其後嗣即位,才頒行於天下。
然而天下之大,罪行無窮。世人千求百願,孽緣何起?苦果何結?
遠不是一本《大梁律》可盡囊其中。
於是《大梁律》規定,法司官員在議刑定罪時,若在《大梁律》中難以尋到準確的法條爲判罪之據,可引與罪情最爲相關的法條作爲依據,再根據實際的罪行,在量刑一項上進行適當調整,從而作出相對獨立的處刑意見。(此處參考《明朝法律》)
但這只是意見,並不能直接對犯人進行處置,最後仍需將“意見”上報刑部,由刑部議判,再交皇帝批定。
大梁朝君王更迭,經幾代皇帝批定的“意見”逐漸累積,終於在奉明年間,經三法司首官們的努力,整齊成集,定名《問刑條例》。
至明奉初年起,《大梁律》並攜《問刑條例》幾度整理增改,在趙河明的主持,以及宋飲冰、玉霖等刑部官員的合力推動,刑部獄依《律》貫行“憫囚恤囚”之理,禁止法司濫用嚴刑,迫囚誣服。
十年之間,玉霖跟隨趙河明左右,見證了他在法理與人情之間釐出經緯,在“人”的尊嚴和“法”的嚴明之間尋覓平衡,師生成果頗豐,她也因此深受鼓舞。
仕途上的良師的確能爲後來人劈開道上荊棘,撥雲見霧,刑部做官十年,作爲一個天生敏感的人,玉霖在精進自身律法修養之餘,數次訪巡刑獄女牢,軋斷了王少廉等人在女囚身上賺錢的門路,後又與趙河明相協,試圖在《問刑條例》上,加上對這等獄中淫罪的判定與懲戒,爲後來遭難的女囚,提供申述的依據。然而正如她所說,受了苦的女囚們,卻寧願自戕,也不肯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