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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路仔細回想了一下,搖了搖頭說:“如果再讓我去調解一次,我應該還是會說同樣的話。”
周宗定拍了拍桌子,說:“所以啊,你和梁曉晴完成得不錯,當事人已經打過電話了,同意調解。”
江路的臉色瞬間由鬱悶轉變成晴天了。周宗定說:“好了,張小二一會會過來交撤回上訴的申請書,張老大也要交撤回起訴的申請書,你草擬一下,下個裁定書給他們,准許他們撤回上訴、撤回起訴,對了,訴訟費減半收取,別忘記了,我那有一本最高院發的格式書,你就按照那上面寫吧。”
江路“哎”了一聲,抱着卷宗就離開了。周宗定看着一直沒有說話的劉成勤,問:“怎麼樣,我就說你的擔心是多餘的吧,這倆孩子首戰告捷,不錯了。”
周宗定雖然沒說,但劉成勤知道,其實周宗定打過電話給村委會,知道兩個孩子沒完成任務,所以親自出馬勸說了張老大和張小二,姜畢竟是老的辣,周宗定個老薑,三言兩語就說動了張老大和張小二,但是怎麼說呢,以後這倆孩子會知道這件事的。
江路抱着卷宗和格式書去了梁曉晴的辦公室,之前做書記員一直只是看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從來沒有自己親自寫過。所以下筆的時候有點犯愁。
好在有不少之前的裁定書可以做爲參考,奮鬥了半天,終於把裁定書交給了周宗定進行審覈、簽發。
全文如下:民事裁定書(2013)蘭中民一終字第3215號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小二,男,漢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農民,住蘭山市七星鄉金牛村。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老大,男,漢族,1953年2月5日出生,農民,住蘭山市七星鄉金牛村。上訴人張小二因與被上訴人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蘭山市八角湖區人民法院(2013)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3年6月1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上訴人張小二上訴稱:被上訴人張老大擴充院牆的行爲已經實際影響了其正常生活,一審卻判決其將屋檐的滴水檐撤掉,損害了其利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本院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於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訴申請,要求撤回上訴以及一審起訴,本院經審查認爲,上訴人張小二、被上訴人張老大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出撤回上訴、撤回起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准許上訴人張小二撤回上訴,准許被上訴人張老大撤回一審起訴。本裁定爲終審裁定。審判員周宗定審判員李奇奇審判員江路(代)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書記員楊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