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顏氏家訓3 (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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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娶第四
吉甫①,賢父也,伯奇②,孝子也,以賢父御孝子③,合得終於天
性④,而後妻間之,伯奇遂放⑤。曾參婦死⑥,謂其子曰:“吾不及吉
甫,汝不及伯奇。”王駿喪妻⑦,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
元⑧。”並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爲誡。其後,假繼⑨慘虐孤遺⑩,離間
骨肉,傷心斷腸者,何可勝數。慎之哉!慎之哉!
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後,多以妾媵終家事,疥癬蚊虻,
或不能免,限以大分,故稀鬥鬩之恥。河北鄙於側出,不預人
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後母之弟,與
前婦之兄,衣服飲食,爰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爲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