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法律能幫你賺錢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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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一門技藝,對於一文不名的白手創業者而言,是一種無形的資金。至少你可以用這門手藝積累一點本錢;更進一步,如果你能將這門技藝變成一種新的技術,你就可以創造自己的事業,匯點滴之水,力穿巨石。
儘管比爾·蓋茨沒有選擇完成哈佛大學的法律系學業,儘管比爾·蓋茨沒有像父親那樣從事律師的職業,但他很快發現即使從事與法律無關的軟件開發業同樣要運用到法律知識和手段。
正當比爾·蓋茨的公司生意興隆、事業蓬勃之時,一場版權官司卻困擾了微軟公司,其勝負直接關係到微軟公司今後的發展。
1977年5月22日,羅伯茨把密特斯公司賣給了專門生產磁盤和磁帶機的佩特克公司。當時的佩特克公司財雄勢大,兼併密特斯公司時,羅伯茨爲了擡高身價,竟然聲稱已付給微軟公司20萬美元的版權費,因而完全擁有BASIC語言軟件的版權。佩特克爲了名噪一時的“奧泰”電腦和愈來愈受歡迎的“BASIC”語言,竟花費了600萬美元來收購密特斯公司,爲了收購順利,佩特克還答應了羅伯茨在公司保留個人股、保留自己的私人研究和發展實驗室。
佩特克公司經理曾明確說過,
他們的收購意向主要來自於那批的景看好的BASIC軟件,而不是日漸衰落的奧泰電腦。當佩特克公司兼併密特斯公司後,立即向外公佈,今後有關BASIC語言軟件的版權轉讓必須由佩特克簽署。
正忙於與德州儀器公司商談爲他們生產的家用電腦開發編程語言的蓋茨和艾倫,聽到以上壞消息後,很氣惱,來不及細想與德州儀器公司的談判之事,匆匆地報了9.9萬美元的價格。德州儀器公司高興地同意了這個報價。與德州儀器公司的合同簽訂後,蓋茨馬上作出了反應,聲明要起訴佩特克公司。
蓋茨向計算機行業宣稱:在與密特斯公司合作之前,他和艾倫已經設計了BASIC語言的核心部分。這批軟件的所有權應當屬於微軟公司,密特斯公司僅接受微軟公司的授權代理軟件的銷售,密特斯公司並非獨家擁有BASIC語言軟件的版權,這完全可以用微軟與密特斯所籤合同、許可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