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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亂象在民主改革之後的五年間伴隨着民營經濟體的繁榮發展而集中出現,各地方官府不斷提交相關案例,並且提出了律法上的各種漏洞,請求朝廷注意。
然後一些試圖禁止民營經濟的官員又開始上躥下跳的重申自己的意見,試圖拉攏志同道合的人走回頭路。
蘇詠霖一邊寫文章表示自己明確反對因噎廢食的事情,一邊也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行使自己的權力,制定各項暫行法律草案,以應對種種突發狀況。
數年亂象下來,明國多出了暫行的《食品安全法》和《衣料安全法》,還有多項暫行的併入《勞動法》中的法律條文,全面針對此類犯法事件作出嚴厲處置。
共和二零一七年年中的時候,爲了一次特大食品安全案件,執行委員會批覆了針對主要案犯——一名餐館經營者的死刑。
此後,在共和二零一八年和共和二零一九年的兩年裏,針對民營經濟體系之中的一系列亂象,蘇詠霖做出了很多的應變處理措施。
儘管最後關於重新禁止民營經濟體的事情因爲蘇詠霖的巨大影響力而不了了之,但是這件事情本身依然性質嚴重。
所以蘇詠霖在第二屆全國民衆代表會議上,主要的提案之一就是針對民營經濟體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正式落實。
正式的落實當然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而在此之上,蘇詠霖又把十日兩休沐的原則和公共節假日的設定覆蓋到了民營經濟體之上,要求民營經濟體遵守這一法律。
他不能容許因爲超脫於體制之外就肆無忌憚的事情發生,該管的必須要管,無論是誰,無論要耗費多少精力,無論牽扯了多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