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治國安邦之策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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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心常生慾望,然而作爲朝廷之臣,必須摒棄私慾,以民心民利爲重,方可保證國家的運行,確保社會的和諧穩定。”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若官員貪婪無度,那朝廷何以示天下?何以立世?故貪污之事,斷然不允。”
“今倡明律令,若有貪污之官,必以最嚴的規矩處置。一曰革職,二曰追贓,三曰示衆,公告天下,以警懲後人。朕等官員,有權亦有責。手握重權,行事必公,自省其身,貪圖一己之私,非大吳之風也。”
第二皇子吳鋒乙也站起來拱了拱手說道:“早就聽聞賢弟公正無私,爲大吳之楷模,果真名不虛傳。請問賢弟,如若有人犯罪,根據其過往功勞,如何定罪。若其尚未建功立業,但未來會大有作爲,又當如何定罪?”
吳常庚想都沒想,回答道:“此天地之間,百善孝爲先,百行義爲要。我等皇子,必須明瞭公權實質,敬畏法度,以公正無私的態度,處理天下繁雜之事。”
“若有人犯罪,不論其過往如何輝煌,犯罪之行,便是褻瀆天地、民心之事,不能讓之自由。法之所賦,犯之所亟。法是上天給予人的約束,不可違背。然過往功勞,也應當視作考量因素之一。曾經立下赫赫戰功,或對社會建設有重大貢獻者,其功績不能抹殺,然而,罪行亦不能寬恕。”
“應以嚴厲但公正之心態,依法力度,賜以相應處分,既遵循朕國嚴懲犯法只爲,亦能體現朕國對功績的嘉獎。”
“至於那些還未有顯着成就,但未來潛力巨大,期望可以興利除害,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如若他們犯罪,也要依法處置,不能因其前途光明,就姑息其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