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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剛一轉年,郝就向法院主張……”
“一般來講失蹤人的家屬都會迴避失蹤的事實,對吧?我還真一直就盯着這案子,生怕自己落下什麼。所以得知郝建波急於向法院提宣告失蹤,我趕緊跑去打探情況。結果發現,這種‘反常’其實是‘正常’的,或者說,至少合理。”
我終於找到不被打斷的發言機會:“爲什麼?”
“法院的同志告訴我,作爲法官,郝建波去申請失蹤公告的時候話說得很坦白,甚至可以說很無奈。他們的孩子郝萌已經十歲了,但由於患有嚴重的先天性心血管疾病,根本就不可能去上學。唯一的治療途徑,只有進行心臟移植手術——那時的費用大概是二十萬左右,他們兩口子只是拿死工資的公務員,沒這筆錢。王纖萍的母親已過世,父親因爲腦癌住院,跟植物人差不多,醫生當時的診斷是:最多還能靠插着管活上不到一年。明白了吧?”
明白個球啊!
在我身後,彬輕輕地“哦”了一聲。
“小姜,什麼財產代管?”出門後,我立刻打電話回支隊,“王家的財產是怎麼回事?我不是讓你去查王纖萍的家屬背景了麼?”
“王纖萍的父母有兩處房產,都在朝陽區,一大一小。老人沒留下遺囑,名下兩個法定繼承人一個是王纖萍,另一個是她哥哥王千祥——這兄妹倆好像不對付。爲了防止在王纖萍的父親去世前,王千祥私自處置兩處房產,郝建波只能通過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來對其中一處房產進行財產保全——當然,必須是等到老頭嚥氣後才能執行;同時,也能確立自己作爲妻子失蹤期間財產代管人的身份……這屬於民事法律問題。”
我從這堆法律術語中擇出有用的部分:“說白了,郝是通過某種法律手段取得本應由妻子繼承的財產?”
“二○○○年初郝建波向法院提出申請之後,經過半年的公告期,七月份法院正式對王纖萍宣告失蹤。同年年底,王的父親病故。她哥哥跟郝建波協商後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王纖萍繼承小的那套房子,另一套歸王千祥。郝建波代管了妻子的所有財產,直到二○○五年十二月他通過法院對妻子宣告死亡,王纖萍的財產發生繼承,作爲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只有郝和他們的孩子——也就是說,到二○○五年年底的時候,郝已經合法地控制了王的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