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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沒去現場,二沒看過屍體,甚至連案卷都沒見到,你指望我說什麼?”
“可是……”
“可是你完整地把案件情況和剖繪、推理過程陳述了一遍,我聽明白了,聽不出什麼毛病。”
“你的意思是說,我可以心安理得地等候搜捕結果了?我做的剖繪很到位?”
“這本來就是刑偵輔助手段,對摸排嫌疑人有幫助就足夠了。”
彬強調過,犯罪剖繪結論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特徵有摸排價值;第二,依據確鑿,邏輯嚴謹;第三,結論不唯一。也就是說——
首先,剖繪出的結果應當是諸如性別、年齡、身高、住所、職業、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性取向、家庭成員結構等方便偵查人員識別、排查的特徵。像罪犯有沒有“悖德型人格障礙”啊,是不是“亞斯伯格症候羣患者”啊,有反社會還是反人類傾向啊之類的高深見地就免了。也是,讓一百個嫌疑人站這兒,誰知道他們當中有誰小時候被男性親屬插過屁眼兒導致“被動攻擊型人格特質錯亂”?這種所謂的“高端”心理分析,有沒有學術價值不好說,實用性近乎於零。
其次,剖繪要靠“推”,不能光靠“想”,更不能靠“猜”和“蒙”。“推”就必須有依據,不能“渾推”——大、小前提都要真實完備,邏輯結構,也就是因果關聯明確、合理,結論嚴謹、紮實。別一發現被害人捱了六刀,案發地點在六層,案發時間在六月六號,就非說罪犯有強迫症,繼而斷定罪犯有潔癖或是撒旦崇拜再或是六指殘疾什麼的,這屬於無厘頭跳躍性思維,低幼影視書籍作品適用。
再次,犯罪剖繪雖然涵蓋了罪犯的心理特徵、行爲特徵,甚至生理特徵,但現實生活不是函數曲線,充斥着各種巧合與意外。生活不會嚴格依照科學路線發展,犯罪行爲也不一定按牌理出牌。屍體被切成八百塊不等於罪犯就是外科醫學相關職業人員,或是屠夫、肉販之流,這些人嫌疑大不代表其他嫌疑人羣可以被完全排除。這要出個閃失,真正的罪犯沒準兒就趁機閃啦。
我舉着電話冥思苦想,生怕自己違反了哪條。彬溫和地對我說:“你太累了,回支隊休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