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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諾楠和姬動明白了,爲什麼於明等授權,罪名:刑訊逼供。雖然授權來了,於明和馬仔還是犯法,但是事情就比較複雜。還有於明以人換人,明顯是違反警方條例的,警方不可能用罪犯主動去換人。罪犯說:把某罪犯交出來交換小皮特,這個可以有。警方聯繫罪犯:只要你同夥把小皮特交出來,我們就把你放了,這個是不可以有的。
同時,於明顧忌對方玩陰的,自己火力不夠強大,所以在交換過程中想拉上幾名槍手。現成就有刑警隊。張諾楠不說話了,喝水看姬動。姬動知道按照程序辦,自己應該讓於明把嫌疑人交給警察,由警察來調查審訊。但是如果警察來調查審訊,就算問出結果,小皮特已經到西伯利亞了。
李復看張諾楠和姬動沉思,心中有些好笑。怎麼警察都是一樣的?李復自認如果自己是聯邦警察身份,也是不敢這麼幹。敢這麼幹的警察多出現在美國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這些警察有嚴重的個人英雄主義傾向。但是絕對不是電視劇或者電影那樣表現的完美,警察執法過程中犯法是常有的事。比如擔心罪犯逃跑,不等待搜查證就進入嫌疑人家對嫌疑人進行搜查。看起來是對的,但是如果警察別有用心,想栽贓或者其他的,那就完全變了味道。規則的產生是因爲需要,而不是爲了抑制警方執法能力。
授權在二十分鐘後到達,小皮特爺爺在重症監護室,但是愛德華得到小皮特爺爺的完全授權,所以同意了調查人的提議,同意再出三萬美金。這是調查人組織的規定,同一委託人在相關委託中追加的委託金不得超過原委託金10%,這是避免某些調查人掌握資源後獅子大開口的行爲,比如說於明這樣的,很可能會幹這種事。三萬美金對於愛德華的主人來說,那就是分分鐘可以賺到的錢。
授權來了,似乎可以行動。但是於明並不走:“兩位老大,給兩個打手吧?”
張諾楠當沒聽見,姬動抓耳撓腮,給還是不給呢?把刑警當打手讓平民驅使,這完全違背了警察的定義,但是不給吧,萬一於明計劃泡湯呢?最噁心一點,你給了打手等於簽署了投名狀,自己默認於明使用了非法手段。
“算了。”於明道:“叫小趙去就好,年輕漂亮的姑娘,大家都喜歡。”
姬動搖頭:“她是實習生,沒有配槍權。”
“沒說一定要用槍。”於明低聲道:“未必我就沒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