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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澤辰雄被起訴了,這起強盜殺人案巳移交法院,等候審判。熊澤從警察局的拘留所被押送到拘禁未決犯的拘押所。
熊澤一直認爲自己無罪,但警官和檢察官都不相信。
熊澤被捕後,在警察局拘留了24小時以後,移交給了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24小時以內向法院提出拘留申請,得到拘留10天的許可,後又延長了10天,終於被起訴。在起訴以前被拘留了23天。
在此期間,他住在八張席大小的塑料房子裏,接受警官和檢察官的頻繁審問。每間屋子住五六個人,馬桶放在屋角。
在這23天裏,被關在這種非人的惡劣生活環境中,每天受到“是你乾的吧”這樣的審問,使你陷入好像“真是自己乾的”心理狀態之中。
進了拘押所,生活設施有所改善。警官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這麼長期間的審訊,在先進國家中只有日本才這樣做。若是自己招認了,不用拘留那麼久就被起訴了。
熊澤堅決不招供,結果被拘留最長期限以後才被起訴。他雖然堅決否認犯罪事實,但因有不少證據,警方大概確信他是有罪的。
起訴以後的拘押,權限在法院。從起訴之日起,可以拘押刑事被告人(起訴前叫犯罪嫌疑人)兩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每次可以延長一個月。
坐在押送犯人用的汽車裏被移送到拘押所去的被告人,大都懷着一種絕望的心情。漫長的拘押所生活結束以後,又要被送到更加漫長的拘禁場所去。就像是結核病剛剛治癒,又患上了癌症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