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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課出動的是那須班。在偵破黑人青年被殺事件中,棟居已經同他們熟悉。特別是那次去犯人家鄉時,棟居同橫渡刑警結成了好朋友,橫渡向棟居眨了眨眼,好象在說:又見面啦。
由於屍體已經腐爛,要確定死因很困難,必須求助法醫纔行,於是屍體被送往醫院解剖。確定是屍體或是非自然死亡屍體(有犯罪致死的嫌疑),還是反常屍體(已經明確非犯罪致死)。
要鑑別上述三種屍體,就必須觀察屍體。但是除了非常明顯的他殺屍體,一般都不能讓警官擔任這項鑑別工作。觀察之後,要由所屬警署對現場以及屍體進行現場勘察、聽取第一發現者和目擊者的陳述,然後鑑定是三種屍體中的哪一種。在這些程序中,並不一定要請法醫來看屍體。但如果鑑定屍體不請法醫學專家,而請警察的話,這種做法是很危險的。有時發現屍首後,立即進行了觀察,並確定爲非犯罪死亡,但往往有犯罪致死的屍體從中遺漏掉。
因此,對警察來說,在這個鑑別階段中的任務是——接到報告後首先報告偵察第一課,然後迅速趕到現場,觀察屍體外觀、周圍情況、聽取有關人員的報告等,再決定按照查驗規則還是屍體處理規則辦理。
總之,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都由偵察一課處理,但是,在對這種非自然死亡屍體進行查驗時,雖然醫師在查驗中負有相當重要的責任,但根據刑事訴訟法及醫師法,可以不承擔對屍體的驗屍義務。此外,當查驗由檢察官或警官代理時,查驗的主要內容就是:屍體的周圍環境、死者衣着、攜帶物等,對屍體的整體觀察仍需委託醫師進行。檢察官和警官根據醫師的意見決定是否送法醫解剖。
在偵察一課到場的同時,奧山屍體就被送往監察醫院進行行政解剖,這是因爲屍體已明顯腐爛,無法判定死因。
監察的解剖結果是:死因爲急性室息。頸部無勒絞、扼掐等外部力量造成的痕跡。因被褥等物堵塞鼻、口,阻礙呼吸致死。推斷死亡時間在七至十天前。肺及氣管內有少量被褥的棉絮。死者雖屬高齡,但內臟各器官健康,沒有危及生命的疾病。沒有服用毒藥痕跡。不能確定是他殺。
此外,在採取死者指甲縫中的草秸時,發現有動物毛髮,經辨別爲犬毛。
同時,把死者整形後的照片送給熱海神谷勝文辨認,確認死者就是奧山。
本案謀殺的可能性極大,駒人警署成立了偵察指揮部,開始偵察。被害者奧山謹二郎,八十八歲,據居民總名冊記載,出生年月爲明治二十六年(一八九三)五月十四日。昭和五十二年三月九日遷入現住址,遷入前的住址是崎玉縣本莊市。原籍在東京都世田谷區代澤二—三十X。本人是戶主,沒有家屬,享受老齡福利等等,居民總名冊上可以提供的資料就是以上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