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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警察本部受領的案件中,有可能成爲罪犯的被害者而下落不明的人,其類別如下:
①認爲外出有可能遭到罪犯傷害的人。
②從住處出去時,其目的和理由已十分清楚,勿容置疑,但在上班、上學、出差、觀光等途中,有可能遇害的人。
③兒童、幼兒等突然因失蹤而下落不明,情況難以摸清者。
④因系獨身,平時過着與外界疏遠或孤獨的生活,以至情況難以摸清者。
⑤平時的行動鮮爲人知,就那麼下落不明的人。
武內邦子的情況大致屬於“通知”中的3、4兩項,下落不明的情況屬於5、6兩項,其他都不符合。按被害者分類,只能歸之於①類,以下各類也不符合。
此外,案件各自具有其固有的特點,各種預定方案是由各種情況複合而成的,不可一概而論。一般是從①開始,逐條對照,在偵查中如遇有困難,就記述下來。
根據以上情況分析案件時,沿用“通知”中的項目要估計到罪犯的動機和對被害者是否適用。“分類”項目中要估計到業已成爲被害者的情況,只有把兩者綜合起來,才能判斷出失蹤者可能成爲罪犯的被害者,以至下落不明的。
對下落不明的人的偵查,關鍵在於弄清其平日的行蹤,在下落不明的前後有誰與其接觸,然後把追查的網撒向接觸過的人。武內邦子的情況屬於3和①類,這就是說追查的關鍵在於有關的異性和找到引誘她外出的人。因此,通常的途徑是從本人的生活史開始偵查。偵查員們對照着4、5和①項,把“破案前”的偵查焦點集中在銀座。